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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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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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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条

消费者权益人身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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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条

反垄断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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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条

反垄断
现行有效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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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条

反垄断
现行有效

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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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条

反垄断
现行有效

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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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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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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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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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九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反垄断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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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条

反垄断
现行有效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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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一条

反垄断
现行有效

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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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二条

反垄断
现行有效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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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三条

反垄断
现行有效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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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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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五条

消费者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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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六条

反垄断
现行有效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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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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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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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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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条

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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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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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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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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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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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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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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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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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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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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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十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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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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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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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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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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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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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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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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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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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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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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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一条

反垄断
现行有效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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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权益招标投标反垄断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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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证券投资反垄断
现行有效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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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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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五条

反垄断
现行有效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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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六条

反垄断
现行有效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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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七条

反垄断
现行有效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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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八条

反垄断
现行有效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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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九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反垄断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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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十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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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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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十二条

反垄断
现行有效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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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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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十四条

反垄断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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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十五条

消费者权益代理与委托反垄断
现行有效

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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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代理与委托反垄断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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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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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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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五十九条

反垄断
现行有效

对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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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十条

消费者权益反垄断
现行有效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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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十一条

反垄断
现行有效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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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十二条

反垄断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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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十三条

反垄断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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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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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十五条

争议解决反垄断
现行有效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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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十六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反垄断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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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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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反垄断
现行有效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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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十九条

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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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条

破产
现行有效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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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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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争议解决破产
现行有效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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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条

争议解决破产
现行有效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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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条

破产
现行有效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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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条

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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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破产
现行有效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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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

破产
现行有效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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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

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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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破产
现行有效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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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一条

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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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二条

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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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

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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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四条

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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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破产
现行有效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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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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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七条

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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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八条

合同解除合同效力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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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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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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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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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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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

破产
现行有效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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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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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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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

破产
现行有效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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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合同效力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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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

合同效力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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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三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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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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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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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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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七条

担保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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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八条

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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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九条

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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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条

破产
现行有效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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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一条

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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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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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破产
现行有效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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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四条

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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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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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破产
现行有效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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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七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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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破产
现行有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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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九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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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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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一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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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二条

破产
现行有效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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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合同解除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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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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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五条

票据
现行有效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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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

破产
现行有效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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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七条

破产
现行有效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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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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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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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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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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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破产
现行有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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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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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四条

担保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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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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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六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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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七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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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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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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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破产
现行有效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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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一条

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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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二条

破产
现行有效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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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三条

破产
现行有效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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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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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五条

担保破产
现行有效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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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六条

破产
现行有效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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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七条

证券投资破产
现行有效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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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八条

破产
现行有效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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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破产
现行有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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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条

破产
现行有效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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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一条

破产
现行有效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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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二条

破产
现行有效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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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三条

社会保险破产
现行有效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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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四条

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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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五条

代理与委托破产
现行有效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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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六条

破产
现行有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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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七条

侵权责任破产
现行有效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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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八条

破产
现行有效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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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九条

破产
现行有效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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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条

破产
现行有效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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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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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二条

破产
现行有效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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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三条

破产
现行有效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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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四条

破产
现行有效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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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五条

破产
现行有效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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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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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七条

担保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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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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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九条

破产
现行有效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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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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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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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破产
现行有效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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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破产
现行有效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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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
现行有效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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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
现行有效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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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破产
现行有效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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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
现行有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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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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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产
现行有效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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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争议解决破产
现行有效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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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
现行有效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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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
现行有效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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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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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破产
现行有效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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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担保破产
现行有效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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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破产
现行有效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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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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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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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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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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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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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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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担保破产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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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破产
现行有效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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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争议解决证券投资破产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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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破产
现行有效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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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破产
现行有效

本法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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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条

担保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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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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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借贷关系人身权益招标投标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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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

招标投标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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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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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条

招标投标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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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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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八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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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九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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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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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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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招标投标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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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

代理与委托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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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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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五条

代理与委托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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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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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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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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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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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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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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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二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招标投标反垄断
现行有效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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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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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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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反垄断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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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六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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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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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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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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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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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反垄断
现行有效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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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侵权责任招标投标反垄断
现行有效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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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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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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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五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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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六条

代理与委托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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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代理与委托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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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八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担保招标投标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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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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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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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一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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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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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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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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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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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担保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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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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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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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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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竞业限制与保密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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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投标反垄断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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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效力招标投标反垄断
现行有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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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同效力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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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同效力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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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五条

合同效力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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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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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合同效力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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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效力招标投标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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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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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担保侵权责任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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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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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招标投标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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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三条

招标投标反垄断
现行有效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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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四条

合同效力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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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五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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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

人身权益招标投标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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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七条

借贷关系招标投标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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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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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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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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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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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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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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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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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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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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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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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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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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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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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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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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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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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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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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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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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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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六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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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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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

破产
现行有效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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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九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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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

侵权责任破产
现行有效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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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一条

破产
现行有效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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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二条

破产
现行有效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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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三条

破产
现行有效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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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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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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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六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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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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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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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九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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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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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一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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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二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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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三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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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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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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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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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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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八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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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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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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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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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

合伙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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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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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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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五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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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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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条

破产
现行有效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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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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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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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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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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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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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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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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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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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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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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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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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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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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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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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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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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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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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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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代理与委托合同效力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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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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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争议解决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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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争议解决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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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争议解决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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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争议解决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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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侵权责任争议解决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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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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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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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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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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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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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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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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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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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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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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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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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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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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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

代理与委托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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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六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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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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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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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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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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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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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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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三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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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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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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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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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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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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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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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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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

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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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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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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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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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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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侵权责任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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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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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侵权责任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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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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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条

代理与委托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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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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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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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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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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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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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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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争议解决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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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八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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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争议解决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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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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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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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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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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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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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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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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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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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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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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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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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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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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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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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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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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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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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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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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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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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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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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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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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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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担保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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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二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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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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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五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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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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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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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条

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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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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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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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六条

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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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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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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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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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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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侵权责任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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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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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房地产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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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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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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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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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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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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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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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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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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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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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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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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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五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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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六条

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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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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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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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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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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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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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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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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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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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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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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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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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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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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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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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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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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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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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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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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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条

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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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二条

租赁关系担保招标投标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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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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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三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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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四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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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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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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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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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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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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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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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一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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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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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担保
现行有效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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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担保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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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担保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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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条

担保
现行有效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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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八条

担保
现行有效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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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担保
现行有效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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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担保
现行有效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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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担保
现行有效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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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担保
现行有效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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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担保
现行有效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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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四条

担保
现行有效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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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条

租赁关系担保
现行有效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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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担保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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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

担保
现行有效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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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条

担保
现行有效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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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九条

担保
现行有效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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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担保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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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一条

担保破产
现行有效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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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二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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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三条

担保
现行有效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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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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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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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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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七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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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担保
现行有效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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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担保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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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担保
现行有效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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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一条

担保
现行有效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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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二条

担保
现行有效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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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三条

担保破产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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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四条

担保
现行有效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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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担保
现行有效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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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担保
现行有效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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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条

担保
现行有效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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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担保
现行有效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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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

担保
现行有效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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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担保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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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担保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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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三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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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担保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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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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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担保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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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八条

担保
现行有效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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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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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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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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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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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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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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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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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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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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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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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七条

担保
现行有效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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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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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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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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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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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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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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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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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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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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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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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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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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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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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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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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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招标投标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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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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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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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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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七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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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八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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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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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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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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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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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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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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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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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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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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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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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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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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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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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二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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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三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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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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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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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
现行有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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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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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
现行有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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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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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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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竞业限制与保密侵权责任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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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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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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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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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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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格式条款侵权责任合同效力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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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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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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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
现行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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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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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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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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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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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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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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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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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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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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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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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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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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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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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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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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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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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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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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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条

合同解除担保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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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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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

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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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一条

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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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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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解除争议解决合同效力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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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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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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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六条

争议解决破产
现行有效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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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条

破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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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担保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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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担保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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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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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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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二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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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合同变更
现行有效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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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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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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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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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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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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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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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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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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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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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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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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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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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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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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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
现行有效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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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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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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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借贷关系
现行有效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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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解除合同效力合同变更
现行有效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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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解除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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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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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争议解决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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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担保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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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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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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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九条

合同变更
现行有效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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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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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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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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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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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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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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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六条

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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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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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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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租赁关系借贷关系
现行有效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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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合同解除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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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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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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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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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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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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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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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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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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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借贷关系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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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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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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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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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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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四条

争议解决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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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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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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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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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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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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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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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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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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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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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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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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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六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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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七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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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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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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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条

合同解除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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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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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二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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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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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四条

担保
现行有效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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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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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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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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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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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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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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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一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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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二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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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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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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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五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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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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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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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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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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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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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一条

合同解除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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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二条

合同解除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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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三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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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

合同解除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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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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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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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七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
现行有效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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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八条

租赁关系劳动报酬与工时担保
现行有效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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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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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
现行有效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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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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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二条

担保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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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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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
现行有效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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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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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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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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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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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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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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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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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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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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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
现行有效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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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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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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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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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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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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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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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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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担保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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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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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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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五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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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六条

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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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贷关系
现行有效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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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贷关系
现行有效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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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贷关系
现行有效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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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贷关系
现行有效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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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借贷关系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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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二条

借贷关系
现行有效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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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合同解除借贷关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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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贷关系
现行有效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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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贷关系
现行有效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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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贷关系
现行有效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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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贷关系
现行有效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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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贷关系
现行有效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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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借贷关系
现行有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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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借贷关系
现行有效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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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担保
现行有效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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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担保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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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借贷关系担保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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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

担保
现行有效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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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

担保
现行有效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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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担保
现行有效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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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担保争议解决破产
现行有效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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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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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

担保
现行有效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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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条

担保
现行有效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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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借贷关系担保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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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担保
现行有效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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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担保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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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条

担保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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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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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六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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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七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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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八条

担保
现行有效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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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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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担保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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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一条

担保
现行有效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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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二条

担保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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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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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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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关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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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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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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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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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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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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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合同解除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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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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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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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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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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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合同解除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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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七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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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八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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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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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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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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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租赁关系合同解除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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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三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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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条

租赁关系合同解除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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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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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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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七条

租赁关系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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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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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九条

租赁关系合同解除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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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关系合同解除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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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关系合同解除合同效力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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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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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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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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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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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六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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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七条

租赁关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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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八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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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九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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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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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一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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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二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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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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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四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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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五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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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六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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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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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担保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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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九条

租赁关系侵权责任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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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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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一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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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二条

租赁关系合同解除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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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三条

租赁关系担保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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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四条

租赁关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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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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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六条

租赁关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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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七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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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八条

租赁关系合同解除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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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九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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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条

租赁关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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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条

担保
现行有效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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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二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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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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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四条

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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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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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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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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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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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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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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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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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条

合同解除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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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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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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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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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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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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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八条

合同解除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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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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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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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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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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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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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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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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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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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合同解除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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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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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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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条

招标投标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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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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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二条

建设工程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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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合同效力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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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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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担保建设工程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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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六条

代理与委托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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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七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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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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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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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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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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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人身权益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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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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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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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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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条

合同解除合同效力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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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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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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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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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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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一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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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二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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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三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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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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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五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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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六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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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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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八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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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九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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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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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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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二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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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人身权益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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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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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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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六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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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七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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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八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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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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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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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一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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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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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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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四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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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五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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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六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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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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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八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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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九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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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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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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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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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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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四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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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五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知识产权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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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六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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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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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八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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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九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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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条

合同效力反垄断
现行有效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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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一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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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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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三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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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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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五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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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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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七条

合同解除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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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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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九条

代理与委托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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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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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一条

代理与委托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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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二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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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三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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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四条

知识产权反垄断
现行有效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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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五条

合同效力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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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六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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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七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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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八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担保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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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九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担保
现行有效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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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条

担保
现行有效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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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一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担保
现行有效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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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二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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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竞业限制与保密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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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四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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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五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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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六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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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七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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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八条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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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九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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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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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一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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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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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三条

担保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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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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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五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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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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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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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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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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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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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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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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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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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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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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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六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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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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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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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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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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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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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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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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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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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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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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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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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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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九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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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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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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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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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三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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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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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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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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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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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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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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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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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一条

借贷关系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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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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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三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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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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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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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六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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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七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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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八条

代理与委托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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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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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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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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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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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合同解除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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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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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五条

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破产
现行有效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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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六条

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破产
现行有效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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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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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八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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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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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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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一条

代理与委托房地产
现行有效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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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人身权益房地产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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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三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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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争议解决房地产
现行有效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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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五条

租赁关系房地产
现行有效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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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合同解除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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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七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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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八条

合同效力房地产
现行有效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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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房地产
现行有效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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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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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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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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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三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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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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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五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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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六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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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七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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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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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九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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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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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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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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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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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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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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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六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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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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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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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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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条

代理与委托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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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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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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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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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四条

合伙
现行有效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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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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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同效力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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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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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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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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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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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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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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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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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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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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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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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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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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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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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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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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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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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四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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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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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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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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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

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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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九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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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争议解决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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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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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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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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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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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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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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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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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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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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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争议解决票据
现行有效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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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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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争议解决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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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侵权责任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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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争议解决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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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争议解决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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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争议解决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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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争议解决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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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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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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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争议解决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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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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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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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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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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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代理与委托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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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侵权责任争议解决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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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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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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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代理与委托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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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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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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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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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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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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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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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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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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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代理与委托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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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代理与委托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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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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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代理与委托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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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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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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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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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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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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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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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八条

争议解决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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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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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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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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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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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担保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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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担保侵权责任争议解决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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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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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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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担保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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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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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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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担保侵权责任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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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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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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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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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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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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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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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争议解决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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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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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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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争议解决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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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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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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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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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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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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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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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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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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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争议解决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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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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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争议解决人身权益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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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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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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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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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争议解决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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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担保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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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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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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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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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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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争议解决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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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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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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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担保
现行有效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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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担保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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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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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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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代理与委托争议解决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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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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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争议解决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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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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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权责任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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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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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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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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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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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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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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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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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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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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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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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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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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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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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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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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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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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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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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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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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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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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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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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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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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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代理与委托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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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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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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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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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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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代理与委托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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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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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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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借贷关系
现行有效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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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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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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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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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借贷关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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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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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争议解决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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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争议解决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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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八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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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破产
现行有效

下列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二)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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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条

争议解决人身权益安全生产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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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争议解决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依据前条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二)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承认,当事人对已经获得承认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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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争议解决人身权益安全生产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案件争议的基本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均明显不方便;(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五)外国法院审理案件更为方便。裁定驳回起诉后,外国法院对纠纷拒绝行使管辖权,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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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代理与委托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七)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八)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九)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十)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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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证据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调查收集。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调查收集:(一)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三)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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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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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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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争议解决海事海商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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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

争议解决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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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条

争议解决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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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争议解决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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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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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争议解决人身权益安全生产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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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数据与隐私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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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七条

争议解决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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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八条

争议解决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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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侵权责任人身权益安全生产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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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百条

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争议解决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一)依据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三)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四)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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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一条

争议解决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一)外国法院依照其法律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虽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辖权但与案件所涉纠纷无适当联系;(二)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三)违反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管辖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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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二条

争议解决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判决、裁定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并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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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对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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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四条

争议解决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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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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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条

借贷关系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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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借贷关系担保代理与委托票据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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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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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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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条

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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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条

借贷关系担保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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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条

侵权责任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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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九条

反垄断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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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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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一条

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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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二条

人身权益知识产权安全生产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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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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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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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五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章程草案;(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六)经营方针和计划;(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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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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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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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八条

侵权责任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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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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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四)经营方针和计划;(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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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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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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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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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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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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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六条

租赁关系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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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七条

代理与委托破产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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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八条

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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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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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条

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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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一条

借贷关系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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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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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三条

借贷关系担保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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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借贷关系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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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借贷关系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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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六条

借贷关系担保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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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七条

借贷关系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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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八条

借贷关系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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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九条

借贷关系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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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条

借贷关系担保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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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一条

借贷关系担保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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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

借贷关系担保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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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三条

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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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票据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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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五条

借贷关系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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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六条

借贷关系票据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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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七条

借贷关系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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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八条

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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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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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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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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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十二条

借贷关系担保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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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十三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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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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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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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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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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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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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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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十条

借贷关系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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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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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十二条

借贷关系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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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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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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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二)接管理由;(三)接管组织;(四)接管期限。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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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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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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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十八条

破产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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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十九条

借贷关系破产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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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条

借贷关系合同效力破产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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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借贷关系破产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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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二条

合同效力破产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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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三条

借贷关系侵权责任票据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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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四条

租赁关系借贷关系担保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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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五条

借贷关系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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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六条

借贷关系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二)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三)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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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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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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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九条

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二)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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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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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十一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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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十二条

借贷关系
现行有效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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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有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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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借贷关系担保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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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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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借贷关系担保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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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十七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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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借贷关系担保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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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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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九十条

争议解决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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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九十一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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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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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九十三条

借贷关系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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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九十四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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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条

担保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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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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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条

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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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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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条

侵权责任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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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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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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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

担保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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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九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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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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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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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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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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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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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反垄断
现行有效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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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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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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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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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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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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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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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反垄断
现行有效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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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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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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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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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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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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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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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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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一条

代理与委托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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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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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三条

代理与委托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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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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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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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六条

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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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七条

担保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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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八条

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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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九条

侵权责任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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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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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一条

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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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三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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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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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五条

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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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六条

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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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七条

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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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八条

社会保险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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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九条

代理与委托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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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条

担保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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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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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

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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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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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四条

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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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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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六条

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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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七条

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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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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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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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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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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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

担保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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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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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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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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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建设工程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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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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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八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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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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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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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一条

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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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二条

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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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人身权益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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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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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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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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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八条

招标投标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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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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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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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十一条

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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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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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十三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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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十四条

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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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条

消费者权益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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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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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条

消费者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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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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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条

消费者权益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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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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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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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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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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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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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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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二条

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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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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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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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条

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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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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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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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担保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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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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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消费者权益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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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租赁关系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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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权益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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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担保
现行有效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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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合同解除消费者权益合同效力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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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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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合同效力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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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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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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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消费者权益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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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条

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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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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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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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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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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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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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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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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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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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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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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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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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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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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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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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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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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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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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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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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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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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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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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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借贷关系
现行有效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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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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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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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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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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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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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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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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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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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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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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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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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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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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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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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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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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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七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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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八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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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九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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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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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一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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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知识产权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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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三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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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四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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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五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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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六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知识产权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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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七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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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八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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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九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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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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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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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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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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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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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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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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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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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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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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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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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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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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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担保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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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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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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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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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七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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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代理与委托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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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代理与委托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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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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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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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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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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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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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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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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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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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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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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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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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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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二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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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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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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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五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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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代理与委托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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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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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八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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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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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恶意程序的;(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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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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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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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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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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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五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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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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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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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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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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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七十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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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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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反垄断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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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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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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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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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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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七十八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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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一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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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二条

侵权责任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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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三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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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四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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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五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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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六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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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七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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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八条

侵权责任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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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九条

人身权益知识产权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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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十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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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十一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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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十二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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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十三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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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十四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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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十五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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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十六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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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十七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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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十八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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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十九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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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二十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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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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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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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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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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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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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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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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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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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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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三十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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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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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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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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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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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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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数据与隐私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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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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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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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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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四十条

代理与委托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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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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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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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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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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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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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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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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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数据与隐私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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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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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五十条

人身权益反垄断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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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侵权责任反垄断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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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五十二条

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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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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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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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一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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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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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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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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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五条

担保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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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六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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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七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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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八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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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九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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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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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一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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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二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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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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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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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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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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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七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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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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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九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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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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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二)证书持有人名称;(三)证书序列号;(四)证书有效期;(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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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二条

担保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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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接其业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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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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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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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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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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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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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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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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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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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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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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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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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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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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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一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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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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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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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条

反垄断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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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条

消费者权益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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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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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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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反垄断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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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九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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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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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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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二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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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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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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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五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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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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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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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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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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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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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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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反垄断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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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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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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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五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消费者权益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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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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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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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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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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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条

消费者权益担保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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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一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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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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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担保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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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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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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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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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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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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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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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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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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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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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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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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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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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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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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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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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九条

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合同效力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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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十条

消费者权益担保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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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十一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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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十二条

消费者权益代理与委托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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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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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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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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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十六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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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十七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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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消费者权益担保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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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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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十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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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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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十二条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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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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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十四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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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十五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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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十六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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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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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十八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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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六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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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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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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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二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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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三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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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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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五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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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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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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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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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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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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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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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二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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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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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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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五条

消费者权益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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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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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七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反垄断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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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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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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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一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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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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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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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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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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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条

争议解决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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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七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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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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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九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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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条

数据与隐私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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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一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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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二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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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三条

就业促进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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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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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五条

借贷关系担保社会保险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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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六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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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七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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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九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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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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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一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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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二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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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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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四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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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五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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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六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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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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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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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九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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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一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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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二条

反垄断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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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三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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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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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数据与隐私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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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六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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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七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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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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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九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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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条

证券投资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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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数据与隐私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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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三条

数据与隐私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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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四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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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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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六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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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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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八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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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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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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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一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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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

借贷关系社会保险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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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

证券投资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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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数据与隐私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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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五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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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六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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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七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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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八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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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九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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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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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

反垄断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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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争议解决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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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三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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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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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

数据与隐私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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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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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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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八条

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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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一条

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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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条

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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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条

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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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条

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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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五条

侵权责任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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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六条

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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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七条

争议解决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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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八条

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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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九条

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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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争议解决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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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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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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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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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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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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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六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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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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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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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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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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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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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三条

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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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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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五条

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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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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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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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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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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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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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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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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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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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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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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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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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八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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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九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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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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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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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权益
现行有效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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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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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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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五条

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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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六条

侵权责任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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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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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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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九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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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五十条

侵权责任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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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五十一条

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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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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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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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变更
现行有效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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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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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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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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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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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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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担保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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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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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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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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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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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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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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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合同变更
现行有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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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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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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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
现行有效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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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
现行有效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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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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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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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知识产权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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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
现行有效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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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
现行有效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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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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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七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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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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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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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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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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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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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代理与委托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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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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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合同变更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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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合同效力合同变更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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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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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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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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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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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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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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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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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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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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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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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
现行有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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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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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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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合同效力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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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代理与委托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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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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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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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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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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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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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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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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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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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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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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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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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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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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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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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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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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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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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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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
现行有效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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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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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二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
现行有效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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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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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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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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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六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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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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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八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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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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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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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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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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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劳动报酬与工时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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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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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劳动报酬与工时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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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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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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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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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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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竞业限制与保密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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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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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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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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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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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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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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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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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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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人身权益社会保险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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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条

社会保险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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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三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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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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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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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

合同变更
现行有效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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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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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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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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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
现行有效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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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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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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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合同变更
现行有效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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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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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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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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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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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条

争议解决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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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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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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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三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代理与委托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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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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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五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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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
现行有效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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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
现行有效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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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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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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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
现行有效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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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
现行有效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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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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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
现行有效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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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九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
现行有效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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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
现行有效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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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
现行有效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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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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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三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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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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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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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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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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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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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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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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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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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五条

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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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六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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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七条

数据与隐私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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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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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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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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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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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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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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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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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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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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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条

代理与委托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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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一条

代理与委托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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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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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三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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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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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劳动报酬与工时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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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二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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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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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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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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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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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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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条

违约金与赔偿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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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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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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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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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条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业务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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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国旗的悬挂】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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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主管机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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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所有权内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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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八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国有船舶】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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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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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条

数据与隐私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共同所有权登记】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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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一条

担保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抵押权的概念】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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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二条

担保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抵押权设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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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条

借贷关系担保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抵押权登记】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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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四条

担保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在建船舶抵押】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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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五条

担保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抵押船舶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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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六条

担保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共有船舶抵押】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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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七条

担保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禁止转让】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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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八条

担保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抵押权转移】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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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九条

担保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两个以上抵押权】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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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担保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抵押权消灭】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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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一条

租赁关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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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劳动报酬与工时担保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优先权范围】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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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三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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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优先拨付的费用】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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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五条

担保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留置权、抵押权、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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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六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优先权不灭原则】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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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七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优先权转移】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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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八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优先权行使】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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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九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优先权消灭】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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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责任限制不受影响】本节规定不影响本法第十一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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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十三条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海员证和有关证书】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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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相关法律适用】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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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十五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船长职责】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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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十六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理】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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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十八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海上事故抢救组织】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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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三十九条

合同效力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不负责原则】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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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条

代理与委托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代理船长】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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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一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定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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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用语含义】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三)“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四)“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五)“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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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三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合同成立】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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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四条

合同效力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合同无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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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增加义务的许可】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在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之外,增加其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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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责任期间】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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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七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船舶适航】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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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八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货物的妥善处理】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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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九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合理航线】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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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延迟交付的责任】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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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一条

格式条款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承运人免责事由】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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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活动物毁损的责任】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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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舱面货】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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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承运人仅在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对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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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赔偿额的确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前款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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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赔偿限额】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运器具本身应当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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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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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规定的适用】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者是根据侵权行为提起的,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前款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提起的,经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之内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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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限制赔偿责任适用的例外】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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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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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十一条

代理与委托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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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特别协议的适用】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的,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实际承运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此项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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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连带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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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赔偿总额的限制】就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超过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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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担保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正确申报义务】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享有的受偿权利,不影响其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人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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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及时办理手续的义务】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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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危险货物托运】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本款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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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十九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运费支付】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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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托运人的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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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一条

担保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提单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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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提单签发】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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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三条

代理与委托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提单内容】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三)船舶名称;(四)托运人的名称;(五)收货人的名称;(六)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七)卸货港;(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十)运费的支付;(十一)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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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四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收货待运提单】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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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五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不清洁提单】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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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六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清洁提单】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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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七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作为初步证据的提单】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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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八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提单效力】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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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七十九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提单转让】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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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八十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提单以外的单证】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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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八十一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承运人交货】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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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八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承运人责任免除】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续六十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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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八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货物检验】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前或者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是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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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八十七条

担保
现行有效

【承运人的留置权】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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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八十八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留置权的行使】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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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八十九条

合同解除合同效力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开航前托运人解除合同】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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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合同解除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开航前双方解除合同】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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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十一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邻近港口卸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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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十二条

租赁关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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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十三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合同内容】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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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十四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其他条款的适用】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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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十五条

租赁关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合同与提单的适用】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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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合同解除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提供船舶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船舶;经承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船舶。但是,提供的船舶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出租人过失未提供约定的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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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合同解除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合同解除权】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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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滞期费和速遣费的约定】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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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九十九条

租赁关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船舶转租权】承租人可以将其租用的船舶转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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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合同解除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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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卸货港】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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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零二条

代理与委托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多式联运的定义】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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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零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责任期限】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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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零四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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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零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区段损坏的赔偿】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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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零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责任推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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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零七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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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代理与委托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用语含义】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三)“旅客”,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四)“行李”,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但是活动物除外。(五)“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者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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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零九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责任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本章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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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一十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旅客客票】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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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代理与委托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运送期间】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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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无票、越级、超程乘船的责任】旅客无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者超程乘船,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船长有权在适当地点令其离船,承运人有权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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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携带危险品的责任】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旅客违反前款规定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的违禁品、危险品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负赔偿责任。旅客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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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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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承运人责任的免除】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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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贵重物品灭失、损坏的责任】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前款规定的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承运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双方以书面约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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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人身权益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赔偿责任限额】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四)本款第(二)、(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承运人和旅客可以约定,承运人对旅客车辆和旅客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但是,对每一车辆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17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3计算单位。在计算每一车辆或者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损失赔偿数额时,应当扣除约定的承运人免赔额。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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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限制赔偿责任适用的例外】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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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书面通知的提交】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一)自带行李,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者离船时提交;(二)其他行李,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者交还时提交。行李的损坏不明显,旅客在离船时或者行李交还时难以发现的,以及行李发生灭失的,旅客应当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旅客未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及时提交书面通知的,除非提出反证,视为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行李交还时,旅客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提交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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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二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援用】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有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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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理与委托
现行有效

【承运人的运送责任】承运人将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程运送负责。实际承运人履行运送的,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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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特别协议适用】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的,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实际承运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此项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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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连带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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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人身权益
现行有效

【赔偿总额的限制】就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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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同效力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合同无效】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一)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二)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三)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四)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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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租赁关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条款的效力】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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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租赁关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书面形式】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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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租赁关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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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三十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合同内容】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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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合同解除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提供船舶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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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合同解除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船舶适航】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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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租赁关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不适航的责任】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二十四小时的,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但是上述状态是由承租人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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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合同解除担保
现行有效

【按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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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担保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运输货物的约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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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租赁关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承租人的指示权】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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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租赁关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船舶转租】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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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租赁关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已租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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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海难救助报酬的分配】在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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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四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合同解除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租金的支付】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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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租赁关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出租人的留置权】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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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船舶交还】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该船舶应当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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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还船日期】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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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租赁关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光船租赁合同的定义】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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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租赁关系合同效力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合同内容】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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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合同解除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船舶交付】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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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租赁关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保养、维修的义务】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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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租赁关系担保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船舶保险】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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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担保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赔偿责任】在光船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的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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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五十条

租赁关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船舶转租的限制】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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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担保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抵押权设定的限制】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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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合同解除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租金支付】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七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预付租金应当按照比例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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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其他条款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光船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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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租赁关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所有权归属】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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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海上拖航合同的定义】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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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合同内容】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书面订立。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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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适航、适拖状态】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被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做好被拖物的拖航准备,谨慎处理,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检验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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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合同解除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起拖前的合同解除】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当退还给被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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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合同解除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起拖后的合同解除】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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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条

代理与委托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视为已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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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留置权】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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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格式条款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责任分担与免责事由】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者被拖方遭受的损失,由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由双方过失造成的,各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虽有前款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一)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二)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失。本条规定仅在海上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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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人身权益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连带赔偿责任】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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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视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情形】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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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侵权责任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船舶碰撞的定义】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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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船长责任】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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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互不赔偿的情形】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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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过失原则】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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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人身权益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互有过失的赔偿】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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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七十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无碰撞发生的适用】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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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适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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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用语的定义】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二)“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三)“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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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适用例外】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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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船长义务】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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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代理与委托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救助合同的订立】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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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救助合同的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一方当事人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或者裁决变更救助合同:(一)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二)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者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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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侵权责任人身权益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被救助方的义务】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一)与救助方通力合作;(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三)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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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救助报酬的获得】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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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八十条

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救助报酬的确定】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二)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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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获救价值的确定】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前款规定的价值不包括船员的获救的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行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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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侵权责任争议解决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的救助报酬】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本条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对其他被救助方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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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救助报酬的分摊】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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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救助报酬争议的解决】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应当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者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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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救助人命的救助方的报酬】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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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无权获得救助报酬的情形】下列救助行为无权获得救助款项:(一)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同的义务进行救助的,但是提供不属于履行上述义务的特殊劳务除外;(二)不顾遇险的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的和合理的拒绝,仍然进行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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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救助报酬的取消或减少】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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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担保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被救助方的担保】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况下,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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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担保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先行支付的裁定】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者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根据前款规定先行支付金额后,其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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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九十条

担保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强制拍卖的申请及实施】对于获救满九十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对于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和拍卖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后,依照本法规定支付救助款项;剩余的金额,退还被救助方;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认领的,上缴国库;不足的金额,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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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同所有权人的船舶之间的救助】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的救助,救助方获得救助款项的权利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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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共同海损的界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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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人身权益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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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代替费用】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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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举证责任】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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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过失方的分摊权】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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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共同海损全额的确定】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二)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三)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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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共同海损的分摊】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二)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三)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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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货物的未报、谎报或低价申报】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在发生共同海损牺牲时,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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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零一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借贷关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利息和手续费】对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应当计算利息。对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除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消耗的燃料、物料外,应当计算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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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零二条

担保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担保的提供】经利益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以提供保证金方式进行共同海损担保的,保证金应当交由海损理算师以保管人名义存入银行。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者退还,不影响各方最终的分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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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零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共同海损理算】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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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零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限制赔偿责任的适用】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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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零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其他人员的援引权】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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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零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被保险人的权利】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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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零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人身权益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责任人的援引权】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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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零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适用的例外】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一)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四)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五)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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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零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援引禁止】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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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一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人身权益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赔偿限额的计算】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三)依照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第(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四)在不影响第(三)项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第(二)项中的其他赔偿请求优先受偿。(五)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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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人身权益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旅客运输的赔偿责任限制】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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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赔偿总额】本法第二百一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赔偿限额,适用于特定场合发生的事故引起的,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和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请求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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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借贷关系侵权责任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限额,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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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担保证券投资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的效力】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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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反请求】享受本章规定的责任限制的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的,双方的请求金额应当相互抵销,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仅适用于两个请求金额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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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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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合同内容】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保险人名称;(二)被保险人名称;(三)保险标的;(四)保险价值;(五)保险金额;(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七)保险期间;(八)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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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租赁关系劳动报酬与工时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保险标的】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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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二)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三)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四)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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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二十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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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合同订立】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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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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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合同解除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未告知责任】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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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标的物先于合同损失的责任】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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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事故向几个保险人重复订立合同,而使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各保险人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个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未按照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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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合同解除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责任开发前的合同解除权】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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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合同解除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责任开始后的合同解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可以解除合同的,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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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合同解除合同效力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合同解除禁止的情形】虽有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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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保险合同转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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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三十条

合同效力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船舶保险合同转让】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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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预约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分批装运或者接受货物的,可以与保险人订立预约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签发预约保险单证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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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保险单证的分别签发】应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应当对依据预约保险合同分批装运的货物分别签发保险单证。保险人分别签发的保险单证的内容与预约保险单证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分别签发的保险单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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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知道经预约保险合同保险的货物已经装运或者到达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通知的内容包括装运货物的船名、航线、货物价值和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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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保险费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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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合同解除担保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违反保证条款时的义务】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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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发出的有关采取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的,应当按照保险人通知的要求处理。对于被保险人违反前款规定所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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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保险赔偿的支付】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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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保险赔偿金确定】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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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多次损失赔偿】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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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四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另行支付费用】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保险人对前款规定的费用的支付,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支付本条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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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按比例赔偿原则】保险金额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同分摊价值的比例赔偿共同海损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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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故意造成的损失】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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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对货物损失不负责任的情形】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三)包装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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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对船舶损失不负责任的情形】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二)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运费保险比照适用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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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实际全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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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推定全损】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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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视为实际全损】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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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委付】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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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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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索赔权转移】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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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保险赔偿的扣减】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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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扣减或退还】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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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同效力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权利的放弃】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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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争议解决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海上货物运输赔偿时效】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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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人身权益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海上旅客运输赔偿时效】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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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船舶租用合同赔偿时效】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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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拖航合同赔偿时效】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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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船舶碰撞赔偿时效】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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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海难救助赔偿时效】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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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共同海损分摊时效】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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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海上保险合同赔偿时效】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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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侵权责任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油污损害请求权时效】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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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时效中断】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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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国际条约、惯例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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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法律适用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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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七十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所有权的法律适用】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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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租赁关系担保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抵押权的法律适用】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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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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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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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适用】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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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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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不违反公共利益原则】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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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争议解决证券投资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计算单位的确定】本法所称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其人民币数额为法院判决之日、仲裁机构裁决之日或者当事人协议之日,按照国家外汇主管机关规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得出的人民币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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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条

票据
现行有效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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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条

票据
现行有效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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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条

侵权责任票据
现行有效

【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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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
现行有效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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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条

代理与委托票据
现行有效

【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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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条

合同效力票据
现行有效

【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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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条

代理与委托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票据
现行有效

【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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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条

合同效力票据
现行有效

【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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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条

合同效力票据
现行有效

【票据的记载事项及其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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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条

票据
现行有效

【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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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一条

票据
现行有效

【无对价的票据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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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二条

票据
现行有效

【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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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三条

票据
现行有效

【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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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四条

票据
现行有效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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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代理与委托争议解决票据
现行有效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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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六条

票据
现行有效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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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票据
现行有效

【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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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八条

票据
现行有效

【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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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九条

代理与委托票据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汇票的定义和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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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条

票据
现行有效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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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一条

代理与委托票据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出票行为的有效条件】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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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合同效力票据
现行有效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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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三条

票据
现行有效

【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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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四条

票据
现行有效

【不具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及其效力】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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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五条

票据
现行有效

【付款日期的记载】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一)见票即付;(二)定日付款;(三)出票后定期付款;(四)见票后定期付款。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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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六条

担保票据
现行有效

【汇票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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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

票据
现行有效

【汇票权利转让】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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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八条

票据
现行有效

【粘单】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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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九条

票据
现行有效

【背书的记载事项】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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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条

票据
现行有效

【记名背书】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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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一条

票据
现行有效

【背书的连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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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二条

票据
现行有效

【后手及其责任】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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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三条

合同效力票据
现行有效

【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的效力】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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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四条

担保票据
现行有效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及其效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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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五条

担保代理与委托票据
现行有效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及其效力】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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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六条

票据
现行有效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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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七条

担保票据
现行有效

【背书人义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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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八条

票据
现行有效

【承兑的定义】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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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九条

票据
现行有效

【提示承兑及定时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间】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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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条

票据
现行有效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间及在提示承兑期间未提示承兑的效力】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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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一条

票据
现行有效

【付款人的承兑期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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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二条

票据
现行有效

【承兑的记载】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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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三条

票据
现行有效

【附条件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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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四条

票据
现行有效

【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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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五条

担保票据
现行有效

【汇票保证及保证人的资格】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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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六条

担保票据
现行有效

【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和方法】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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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七条

担保票据
现行有效

【未载事项的推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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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八条

担保票据
现行有效

【票据保证的限制】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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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九条

担保合同效力票据
现行有效

【票据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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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条

担保票据
现行有效

【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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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一条

担保
现行有效

【共同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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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二条

担保票据
现行有效

【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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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三条

代理与委托票据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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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五条

代理与委托票据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持票人的签收】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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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六条

代理与委托票据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受托收款银行和受托付款银行的责任】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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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七条

代理与委托票据
现行有效

【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及其过错责任】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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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八条

票据
现行有效

【期前付款】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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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九条

票据
现行有效

【付款的币种】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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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条

合同效力票据
现行有效

【付款的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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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票据破产
现行有效

【追索权的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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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二条

票据
现行有效

【追索权的行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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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三条

票据
现行有效

【拒绝证明的代替-其他有关证明】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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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四条

票据破产
现行有效

【拒绝证明的代替-法院司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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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五条

票据
现行有效

【追索权的丧失】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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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票据
现行有效

【拒绝事由的通知】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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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七条

票据
现行有效

【拒绝事由通知的记载】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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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八条

担保票据
现行有效

【追索权的效力】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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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追索权的限制】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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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条

借贷关系票据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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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一条

借贷关系票据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再追索及再追索金额】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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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二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有关追索人清偿债务的效力】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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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三条

票据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本票及其范围】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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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四条

担保票据
现行有效

【出票人资格】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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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五条

合同效力票据
现行有效

【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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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六条

票据
现行有效

【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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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七条

票据
现行有效

【见票的效力】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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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八条

票据
现行有效

【付款期限】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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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九条

票据
现行有效

【逾期提示见票的法律后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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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条

担保票据
现行有效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准用】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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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一条

代理与委托票据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支票的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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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票据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支票存款帐户的开立】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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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三条

票据
现行有效

【现金支票与转帐支票】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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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合同效力票据
现行有效

【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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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五条

票据
现行有效

【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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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六条

票据
现行有效

【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与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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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七条

票据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支票资金关系与空头支票的禁止】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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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八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票据
现行有效

【支票的签章】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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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九条

担保票据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支票出票的效力】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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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条

合同效力票据
现行有效

【支票的付款日期】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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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一条

票据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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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票据
现行有效

【支票付款的效力】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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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三条

票据
现行有效

【汇票的有关规定对支票的准用】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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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四条

担保票据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涉外票据及其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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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五条

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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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六条

票据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票据行为能力的准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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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七条

票据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票据形式的准据法】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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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八条

担保票据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票据行为的准据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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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九条

票据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票据追索行使期限的准据法】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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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条

票据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票据权利保全的准据法】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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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一条

票据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票据权利保护的准据法】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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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票据
现行有效

【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票据的;(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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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三条

票据
现行有效

【票据欺诈行为的行政责任】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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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担保侵权责任票据
现行有效

【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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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票据
现行有效

【付款人故意压票的法律责任】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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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民事责任】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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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期限的计算】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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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八条

票据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票据及其格式与印制】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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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九条

票据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实施办法的制定】票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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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条

合伙
现行有效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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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合伙
现行有效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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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条

证券投资合伙
现行有效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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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条

合同变更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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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条

合伙
现行有效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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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条

合伙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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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七条

合伙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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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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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人身权益合伙
现行有效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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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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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一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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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二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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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三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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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合伙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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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五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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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代理与委托合伙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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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七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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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

合伙破产
现行有效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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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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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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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一条

合伙破产
现行有效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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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

合伙
现行有效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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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三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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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四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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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同效力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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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代理与委托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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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

代理与委托合伙
现行有效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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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合伙
现行有效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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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九条

代理与委托合同效力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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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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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

担保合伙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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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

侵权责任合伙反垄断
现行有效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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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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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四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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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伙
现行有效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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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六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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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七条

代理与委托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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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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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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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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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一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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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二条

合伙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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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三条

合伙
现行有效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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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四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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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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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六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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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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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八条

合同效力合伙破产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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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九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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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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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伙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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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二条

合伙
现行有效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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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三条

合伙
现行有效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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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四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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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五条

合伙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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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六条

合伙
现行有效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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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七条

合伙
现行有效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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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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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九条

证券投资合伙
现行有效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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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条

合伙
现行有效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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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一条

合伙
现行有效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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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二条

合伙
现行有效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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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三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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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四条

合伙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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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五条

合伙
现行有效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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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六条

合伙
现行有效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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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七条

合伙
现行有效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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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担保代理与委托争议解决合伙
现行有效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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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九条

合伙
现行有效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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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条

合伙
现行有效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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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一条

合伙反垄断
现行有效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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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二条

合伙
现行有效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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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三条

合伙
现行有效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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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四条

合伙
现行有效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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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五条

合伙
现行有效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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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伙
现行有效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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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七条

合伙
现行有效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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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八条

合伙
现行有效

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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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九条

合伙
现行有效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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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条

合伙
现行有效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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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一条

合伙
现行有效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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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二条

合伙
现行有效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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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三条

合伙
现行有效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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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四条

合伙
现行有效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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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

合同效力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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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六条

代理与委托合伙破产
现行有效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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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七条

代理与委托争议解决合伙破产
现行有效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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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八条

合伙破产
现行有效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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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九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社会保险合伙破产
现行有效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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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合伙破产
现行有效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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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一条

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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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二条

合伙破产
现行有效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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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三条

合同效力合伙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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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四条

招标投标合伙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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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伙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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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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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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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伙
现行有效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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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伙反垄断
现行有效

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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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百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破产
现行有效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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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伙破产
现行有效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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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百零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伙破产
现行有效

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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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争议解决合伙
现行有效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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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百零四条

合伙反垄断
现行有效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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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百零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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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百零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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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百零七条

合伙
现行有效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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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百零八条

合伙数据与隐私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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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条

人身权益房地产
现行有效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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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租赁关系担保房地产
现行有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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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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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条

房地产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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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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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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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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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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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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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一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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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二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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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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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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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五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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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合同解除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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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合同解除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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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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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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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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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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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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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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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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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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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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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房地产
现行有效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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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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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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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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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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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担保房地产
现行有效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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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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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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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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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担保房地产
现行有效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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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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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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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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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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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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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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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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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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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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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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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担保房地产
现行有效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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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担保
现行有效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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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担保房地产
现行有效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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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条

担保房地产
现行有效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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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担保房地产
现行有效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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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担保房地产
现行有效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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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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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租赁关系房地产
现行有效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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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租赁关系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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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租赁关系
现行有效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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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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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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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房地产
现行有效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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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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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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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担保房地产
现行有效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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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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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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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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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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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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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八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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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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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十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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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

房地产反垄断
现行有效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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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房地产
现行有效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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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条

人身权益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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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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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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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条

侵权责任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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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破产
现行有效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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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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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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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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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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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法成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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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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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合伙
现行有效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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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条

人身权益证券投资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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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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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破产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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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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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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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八条

侵权责任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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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九条

代理与委托争议解决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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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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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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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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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三条

侵权责任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二)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三)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前款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在前款规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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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四条

侵权责任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三)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五)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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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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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六条

侵权责任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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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七条

证券投资破产
现行有效

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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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破产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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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九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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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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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一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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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二条

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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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三条

人身权益证券投资破产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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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四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本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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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五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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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六条

人身权益证券投资破产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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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七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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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八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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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九条

侵权责任合同效力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二)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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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条

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一)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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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一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破产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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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二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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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三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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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四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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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五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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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六条

侵权责任争议解决证券投资破产
现行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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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七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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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八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前款规定的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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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九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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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十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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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十一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基金合同草案;(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四)招募说明书草案;(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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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破产
现行有效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五)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十一)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十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十四)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十六)争议解决方式;(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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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十三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八)风险警示内容;(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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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十四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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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十五条

代理与委托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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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十六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本法第七十七条所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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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十七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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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十八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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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十九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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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十条

借贷关系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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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十一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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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十二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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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十三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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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十四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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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十五条

代理与委托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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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十六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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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十七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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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十八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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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六十九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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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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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十一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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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十二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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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十三条

借贷关系担保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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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十四条

担保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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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十五条

担保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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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十六条

争议解决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二)基金募集情况;(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六)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七)临时报告;(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十)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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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十七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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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十八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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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十九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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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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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一条

证券投资破产
现行有效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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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二条

证券投资破产
现行有效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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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三条

代理与委托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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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四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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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五条

代理与委托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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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六条

代理与委托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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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七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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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八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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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九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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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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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一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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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二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破产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二)基金的运作方式;(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四)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六)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九)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十)基金财产清算方式;(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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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三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前款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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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四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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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五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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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六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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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七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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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八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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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九条

人身权益证券投资安全生产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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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条

人身权益证券投资破产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独立于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财产。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的安全、独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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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零一条

代理与委托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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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零二条

担保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电子介质登记的数据,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归属的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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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零三条

担保侵权责任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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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零四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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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提供该信息技术系统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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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零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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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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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零八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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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零九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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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行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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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争议解决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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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二)办理基金备案;(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四)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六)指导和监督基金行业协会的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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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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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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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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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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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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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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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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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二十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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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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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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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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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或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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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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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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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借贷关系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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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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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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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三十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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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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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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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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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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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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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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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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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未按照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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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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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四十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未妥善保存或者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隐匿、伪造、篡改、毁损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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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开展投资顾问、基金评价服务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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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资料虚假、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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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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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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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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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证券投资反垄断
现行有效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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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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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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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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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五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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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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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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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证券投资合伙
现行有效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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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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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

侵权责任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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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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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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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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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条

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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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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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条

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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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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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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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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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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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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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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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五条

借贷关系证券投资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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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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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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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发行人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注册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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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九条

担保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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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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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依照前两款规定参与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注册的发行申请的证券,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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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二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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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证券发行申请经注册后,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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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四条

借贷关系合同效力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证券发行注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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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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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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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七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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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八条

代理与委托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六)违约责任;(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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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证券投资反垄断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证券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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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聘请承销团承销的,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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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一条

担保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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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二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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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三条

借贷关系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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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四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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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五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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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六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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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七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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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八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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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九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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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条

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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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一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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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除前款规定外,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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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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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

争议解决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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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五条

人身权益证券投资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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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六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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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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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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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九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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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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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一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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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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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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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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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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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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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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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八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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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九条

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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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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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一条

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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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二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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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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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四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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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五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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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六条

担保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四)收购目的;(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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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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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八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降低收购价格;(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三)缩短收购期限;(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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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九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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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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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一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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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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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三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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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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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五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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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六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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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七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上市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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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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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九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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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条

担保争议解决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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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一条

借贷关系担保争议解决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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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

担保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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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三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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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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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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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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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七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对其组织交易的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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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证券投资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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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证券投资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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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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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一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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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争议解决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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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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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四条

侵权责任争议解决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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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争议解决
现行有效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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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六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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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七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根据证券品种、行业特点、公司规模等因素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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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八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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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九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交易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能,应当遵守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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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条

招标投标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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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零一条

担保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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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监事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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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零三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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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零四条

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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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进入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交易所不得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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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零六条

代理与委托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实名开立账户,以书面、电话、自助终端、网络等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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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对投资者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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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代理与委托证券投资破产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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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零九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实时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权益由证券交易所依法享有。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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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一十条

侵权责任证券投资反垄断
现行有效

上市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但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决定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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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证券交易所对其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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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限制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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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证券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证券交易所对其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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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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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违反业务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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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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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但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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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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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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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融资融券;(六)证券做市交易;(七)证券自营;(八)其他证券业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取措施,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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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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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证券投资破产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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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担保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和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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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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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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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规模以及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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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营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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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做市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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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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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审慎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应当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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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投资破产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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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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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保代理与委托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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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代理与委托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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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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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代理与委托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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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代理与委托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确保客户能够查询其账户信息、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接受服务或者购买产品有关的重要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信息,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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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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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代理与委托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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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条

侵权责任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核准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三)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五)撤销有关业务许可;(六)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七)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证券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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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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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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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权责任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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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证券投资破产
现行有效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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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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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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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代理与委托证券投资破产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四)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服务;(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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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代理与委托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的登记结算,应当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前款规定以外的证券,其登记、结算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其他依法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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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和业务规则,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当遵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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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五十条

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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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担保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有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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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担保人身权益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一)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二)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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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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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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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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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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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代理与委托证券投资合伙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通过证券公司申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应当持有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合伙企业身份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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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担保证券投资破产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证券结算服务的,是结算参与人共同的清算交收对手,进行净额结算,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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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证券投资破产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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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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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三)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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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与委托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自业务委托结束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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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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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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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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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争议解决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教育和组织会员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组织开展证券行业诚信建设,督促证券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三)督促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制定和实施证券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规则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五)制定证券行业业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六)组织会员就证券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证券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引导行业创新发展;(七)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八)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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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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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身权益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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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七)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八)依法开展投资者教育;(九)依法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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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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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履行承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未履行承诺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恢复调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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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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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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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依法公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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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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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对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举报。对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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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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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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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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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借贷关系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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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万元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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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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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销售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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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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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发行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或者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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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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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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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买卖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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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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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条

人身权益证券投资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程序化交易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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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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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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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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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侵权责任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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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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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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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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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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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交易所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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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零一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投资者开立账户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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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未经批准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设立的证券公司,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五款规定提供证券融资融券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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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零三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证券公司设立许可、业务许可或者重大事项变更核准的,撤销相关许可,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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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零四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破产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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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零五条

担保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股东有过错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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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零六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利益冲突,或者未分开办理相关业务、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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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零七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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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零八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归入自有财产,或者挪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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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零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代理与委托侵权责任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客户的收益或者赔偿客户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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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一十条

代理与委托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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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未报送、提供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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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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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或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有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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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合同效力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发行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停、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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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有关市场主体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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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注册、批准的;(二)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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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证券投资反垄断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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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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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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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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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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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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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应当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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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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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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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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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社会保险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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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条

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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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条

人身权益社会保险证券投资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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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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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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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条

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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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数据与隐私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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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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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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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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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借贷关系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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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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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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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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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八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
现行有效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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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数据与隐私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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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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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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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数据与隐私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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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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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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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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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证券投资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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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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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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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

数据与隐私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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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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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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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五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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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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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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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合同效力社会保险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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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合同效力社会保险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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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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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证券投资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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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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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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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证券投资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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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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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八条

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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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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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条

合同效力人身权益社会保险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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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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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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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证券投资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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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
现行有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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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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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社会保险数据与隐私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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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九条

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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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社会保险就业促进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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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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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

社会保险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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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担保社会保险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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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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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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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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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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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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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九条

担保人身权益社会保险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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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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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一条

担保人身权益社会保险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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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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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三条

人身权益社会保险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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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数据与隐私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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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五条

社会保险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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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六条

代理与委托社会保险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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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

社会保险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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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八条

社会保险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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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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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条

代理与委托社会保险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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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一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社会保险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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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二条

社会保险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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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

争议解决社会保险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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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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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五条

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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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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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合同效力社会保险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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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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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社会保险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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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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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一条

社会保险证券投资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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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社会保险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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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三条

社会保险反垄断
现行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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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四条

一般规定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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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五条

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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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六条

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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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七条

社会保险就业促进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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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条

消费者权益担保知识产权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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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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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知识产权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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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

知识产权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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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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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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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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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八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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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九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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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担保知识产权就业促进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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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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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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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

侵权责任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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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安全生产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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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五条

代理与委托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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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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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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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八条

代理与委托知识产权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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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九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代理与委托知识产权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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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条

代理与委托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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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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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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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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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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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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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涉外法律适用
现行有效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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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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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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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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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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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一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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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侵权责任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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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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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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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

争议解决合同效力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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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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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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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八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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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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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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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一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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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

担保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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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

担保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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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

争议解决合同效力知识产权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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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

争议解决合同效力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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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六条

合同效力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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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争议解决合同效力
现行有效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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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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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

合同效力知识产权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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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条

合同效力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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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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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四条

合同效力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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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五条

合同效力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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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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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侵权责任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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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

知识产权反垄断
现行有效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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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九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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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争议解决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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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一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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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二条

侵权责任争议解决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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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知识产权商业银行
现行有效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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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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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五条

侵权责任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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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六条

侵权责任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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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七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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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八条

代理与委托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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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九条

代理与委托知识产权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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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十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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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十一条

知识产权反垄断
现行有效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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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十二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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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十三条

知识产权
现行有效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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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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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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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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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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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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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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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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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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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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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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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一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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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二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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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三条

人身权益知识产权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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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四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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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五条

担保代理与委托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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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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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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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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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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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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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担保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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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担保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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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担保人身权益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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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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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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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合同效力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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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人身权益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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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担保人身权益知识产权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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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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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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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身权益建设工程证券投资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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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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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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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

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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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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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担保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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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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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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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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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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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代理与委托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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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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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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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四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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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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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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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七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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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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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租赁关系劳动报酬与工时人身权益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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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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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一条

人身权益社会保险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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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二条

人身权益社会保险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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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三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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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四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合同效力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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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五条

劳动报酬与工时合同效力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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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人身权益社会保险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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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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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八条

人身权益知识产权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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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九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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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条

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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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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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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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三条

合同效力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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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四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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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担保人身权益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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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六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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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七条

竞业限制与保密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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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八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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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九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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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条

担保合同效力人身权益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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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一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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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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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三条

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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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四条

争议解决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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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五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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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六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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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七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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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条

人身权益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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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九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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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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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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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

担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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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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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四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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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五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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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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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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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八条

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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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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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合同效力人身权益反垄断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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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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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人身权益电子商务与电子签章
现行有效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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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担保人身权益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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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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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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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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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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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

人身权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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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人身权益数据与隐私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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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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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海事海商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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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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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

违约金与赔偿租赁关系劳动报酬与工时侵权责任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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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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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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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合同效力人身权益证券投资数据与隐私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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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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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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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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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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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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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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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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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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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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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赔偿侵权责任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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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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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身权益安全生产
现行有效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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